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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規劃具體包含哪些內容?
中心城區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分析確定城市性質、職能和發展目標。
(二)預測城市人口規模。
(三)劃定禁建區、限建區、適建區和已建區,并制定空間管制措施。
(四)確定村鎮發展與控制的原則和措施;確定需要發展、限制發展和不再保留的村莊,提出村鎮建設控制標準。
(五)安排建設用地、農業用地、生態用地和其它用地。
(六)研究中心城區空間增長邊界,確定建設用地規模,劃定建設用地范圍。
(七)確定建設用地的空間布局,提出土地使用強度管制區劃和相應的控制指標(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積率、人口容量等)。
(八)確定市級和區級中心的位置和規模,提出主要的公共服務設施的布局。
(九)確定交通發展戰略和城市公共交通的總體布局,落實公交優先政策,確定主要對外交通設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設施布局。
(十)確定綠地系統的發展目標及總體布局,劃定各種功能綠地的保護范圍(綠線),劃定河湖水面的保護范圍(藍線),確定岸線使用原則。
(十一)確定歷史文化保護及地方傳統特色保護的內容和要求,劃定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保護范圍(紫線),確定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范圍;研究確定特色風貌保護重點區域及保護措施。
(十二)研究住房需求,確定住房政策、建設標準和居住用地布局;重點確定經濟適用房、普通商品住房等滿足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需求的居住用地布局及標準。
(十三)確定電信、供水、排水、供電、燃氣、供熱、環衛發展目標及重大設施總體布局。
(十四)確定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目標,提出污染控制與治理措施。
(十五)確定綜合防災與公共安全保障體系,提出防洪、消防、人防、抗震、地質災害防護等規劃原則和建設方針。
(十六)劃定舊區范圍,確定舊區有機更新的原則和方法,提出改善舊區生產、生活環境的標準和要求。
(十七)提出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原則和建設方針。
(十八)確定空間發展時序,提出規劃實施步驟、措施和政策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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