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村振興中的“治理有效”怎么更好地理解?
黨的十九大報告對鄉村振興戰略提出了“治理有效”要求,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指出,社會治理是國家治理的重要方面。辨析鄉村振興與社會治理之間的邏輯聯系,有助于我們從更宏觀的視角理解鄉村振興為何要強調治理問題,也有助于我們從更深層次理解為何說社會治理是國家治理的重要方面。社會治理現代化只有在黨的堅強領導下,通過科學化的治理機制和志愿式的社會參與才能實現。借由社會治理現代化,鄉村振興才能真正實現產業興旺、生態宜居、鄉風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
一、鄉村振興與社會治理的內在邏輯
鄉村振興是社會治理創新的必然要求。我國社會主要矛盾已經轉化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從“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到“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從“落后的社會生產”到“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兩個轉變顯示,我國發展的目標已經從單純追求“增長式發展”,轉向更加重視發展成果的可及性,即物質資料生產必須服務于人民的美好生活需要。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成為社會治理創新的基本要求。鄉村振興戰略的提出,表明我國鄉村社會治理已經由過去的“問題思維”轉變為“權利思維”,即農村發展已經不是如何擺脫貧困的問題,而是如何更好保障和實現農民追求美好生活的權利。對農民發展權利的尊重和維護,是我國社會治理進一步創新的必然要求。
鄉村振興是社會治理現代化的必要前提。從方法論角度來說,社會治理現代化應當包括社會治理領導者、治理方式和執行者三部分,即社會治理領導者必須具有全新的領導意識,對社會治理的發展趨勢有明確的規劃;社會治理方式必須打破傳統的權力依賴思維,進行治理機制的革命式變革;治理的執行者必須與治理對象合二為一,將自己納入治理范圍。這種視角下的社會治理現代化可以概括為“強有力的領導體系、科學化的治理機制和志愿式的社會參與”。鄉村振興戰略提出了“治理有效”要求,決定了鄉村治理必須調動起基層群眾的參與積極性,通過主體志愿式的社會參與,從整體上提高鄉村自治能力。鄉村治理不完善,社會治理也難言現代化。
鄉村振興為社會治理現代化提供實踐案例。作為社會治理的基本單元,鄉村社會治理事關黨和國家大政方針貫徹落實,事關農村居民切身利益,事關農村社會和諧穩定。我國農業人口仍占多數,只有鄉村治理積極有效,社會治理才能通暢高效,國家治理也才能收到明顯成效。鄉村振興戰略所要實現的是基層群眾共建共治共享的振興,是基層群眾民主權利充分保障、基層群眾建設熱情充分迸發、基層社會活力充分涌現的振興,是一種自下而上、由鄉村內生發展動力所推動的自我振興、可持續振興。鄉村振興對鄉村治理的要求,實際上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在基層社會的操作嘗試。
鄉村振興決定社會治理成效。我們對鄉村的治理已經從基層政府主導的治理轉變為基層政府主導的多方參與、共同治理,社會的角色和實力得到了充分重視和運用。鄉村振興戰略對“治理有效”的強調著眼的已經不僅僅是鄉村治理本身,而是更宏大的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命題。鄉村振興決定社會治理成效。當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嚴重滯后于農村居民發展要求時,鄉村社會治理成效就無從談起。村莊空心化、人口老齡化、發展碎片化等,都是鄉村社會治理體系不健全、治理機制不科學、社會參與消極無為的表現。鄉村振興戰略的提出,為這些問題的解決提供了出路,即堅持農業農村優先發展,堅持農民主體地位,堅持城鄉融合發展,實現鄉村全面振興。
二、高質量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是農村發展的重中之重
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是解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矛盾的必然要求,是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的必然要求,是實現全體人民共同富裕的必然要求。脫貧攻堅任務完成后,高質量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已成為我國農村發展的重中之重。
完善強有力的基層領導體系。應通過領導體系、體制、機制和黨內法規來實現黨對農村工作的全面領導,確保了黨在農村工作中始終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為鄉村振興提供政治保障。只有確保黨對鄉村振興的政治領導,才能保證鄉村振興的正確方向。在基層領導實踐中,完善工作機制,避免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兩相脫節,鄉村振興實際成效才能合理、公平、及時地惠及每一位農村居民,增加其幸福感和獲得感,提高鄉村振興戰略成果的普惠性和可及性。
確立科學化的治理機制。制定科學合理的政策體系和制度框架,加強農村基層黨組織政治領導力、經濟引導力、服務向心力。選擇鄉村優勢資源發展主導產業,加快鄉村貧困人口脫貧致富。挖掘鄉村歷史文化資源,打造本土化鄉村文化品牌,提升鄉村文明程度。培育發展鄉村社會組織,實施精細化社會治理,建設平安鄉村,開展鄉村公民道德建設活動,打造鄉村共同體。立足生態宜居,抵制以生態破壞為代價的產業侵入,以基礎設施建設和公共服務供給為引領,加強農村人居環境綜合整治,促進生態文明、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協同發展。
引導志愿式的社會參與。調動農民參與鄉村社會治理,首要的是引導農民把鄉村社會治理當作自己的事情。通過政策宣講和利益引導等形式,激發農民主人翁意識,實現自我約束和自我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其他法律法規,保障農民平等參與農村社會事務管理權利。堅持綜合治理原則,依法防止農村宗族和非法勢力長期把持和操控基層政治、經濟和社會事務,完善民主選舉和民主決策,弘揚中華傳統美德和公民道德,發揮村規民約的自我制約和自我調節功能,通過法治、德治、自治共同發力,建設文明鄉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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